成功案例
案例3、代理××市环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报社名誉侵权纠纷案
1992年9月13日××报未经调查核实,即将一封读者来信和××市环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的“保险王”产品广告冠以“奇文共欣
赏,疑义相与析”的标题,在该报的第一版“曝光台”栏目上刊登,且以按语称“保险王”的“短路保护早已有之,不是什么创新,而于此处,的确
弊多利少”。该在编后评论中更称“读者诸君,当您厌烦的读完这两则吹牛广告之后,不知作何感想—是否也有可叹、可悲,可痛之感?”。文章刊
登后,环达公司主动致函、派人与该报交涉,指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收回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该报于1992年10月18日,刊登了环达公司提
供的三篇材料。但随后,该报又分别于1993年1月11日、3月7日、5月2日在其“关于保险王设计原理与实用性的讨论”专栏里,三次发表有关“保险王
”讨论的文章,其中大部分文章对“保险王”提出了异议。该报的上述行为使环达公司“保险王”的专利技术转让和产品销售受到严重影响,环达公司
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环达公司为此委托周泽华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该报社的侵权责任。该案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该报社
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经济损失合计52万元。该案因涉及媒体如何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且因被告在诉讼
期间广为刊登诉讼的有关情况,而倍受广大报界关注。在该案诉讼中,原告律师紧紧抓住“保险王”的设计原理正确、环达公司的有关广告不属虚假
广告、环达公司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等中心环节举证,依法拒绝对被告所单方送检的与原告诉讼请求无关的所谓产品质量问题检测材料等进行质证
,较好地尽到了律师的代理职责,获得了委托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