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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记者走进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 典型案例经办律师戴曙光接受采访

作者:日期:2017/3/7 16:45:06标签:事务所动态

     经济日报记者走进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 典型案例经办律师戴曙光接受采访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在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也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如混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随意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2016年1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首次出台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社会各界尤其是民营企业等非公主体欢欣鼓舞,认为迎来了产权保护的春天,同时对意见落实执行充满期待。

为落实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从去年11月份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两个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本文通过典型案例解析的形式,反映一线执业律师在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期盼,期待今后各级司法机关能切实落实中央和两高相关意见,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案例:

       自然人乙与其他三个自然人签订了共同买房协议,并以乙的名义登记为房主。其后,甲公司购买了乙的这套房产,在登记过户时,手续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构成撤销该房屋过户行为或者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另外三个自然人以侵占罪起诉乙,认为该房屋属于他们四人共同共有,乙擅自出卖房产,非法侵占了其他三人的财产权益。

审理中,辩护律师认为,该房屋登记的只有自然人乙一个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只能是自然人乙,乙出售房屋与其他三人产生的纠纷是民事合同和财产纠纷,不是刑法规定的侵占罪。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自然人乙构成侵占罪,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也构成侵占罪呢?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戴曙光认为,理论上说,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明确,是以刑法定的标准来界定。一个经济纠纷是否构成犯罪,应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审查,纠纷构成犯罪的,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理,不构成就不能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理。那么,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为什么还是那么突出?以一线律师的实践体验看,“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的关键要点还是程序问题。

戴曙光律师介绍,最高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很大一部分是涉及程序规则的。比如,最高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了“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内容,这两大内容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可以说是迈向“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最为关键的一步。程序能否落实到位,现在很大的一个症结点在于司法监督能否落实。假设公安机关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以刑事案件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有没有动力去监督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的此种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与实效有多大?这些都值得考虑。

      该案件以侵占罪定罪,还影响到购房主体甲公司的权益。既然构成犯罪,那就要依法追赃。辩护律师介绍,本案中,房屋产权管理局依据法院的追缴通知书撤销了甲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然而,刑事案件在审判中并没有通知甲公司参与,出具追缴通知书之前也没有向甲公司调查任何情况。刑事判决生效,甲公司只能申请再审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前后两个规定的差别在于后者没有“案外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法院途径申诉、再审是非常难的,通过检察院申诉或者再审,由于其规定也不能实现。

      戴曙光律师表示,作为一线法律实践者,“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更为重要的是严格程序,违反程序行为的责任才能够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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