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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作者:日期:2014/7/18 12:24:38标签:律师业务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

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

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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